营改增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项目通俗理解
营改增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项目可以归纳成以下三类,不予抵扣的原因可以理解为: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符合链条关系或者难以区分是否用于生产经营项目。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理解:
1、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 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 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
2、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交际应酬消费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并且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因此规定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都不予抵扣税款。
3、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因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项目发生兼用情况的较多, 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政策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特殊处理原则。
4、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 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原因是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 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 没有具体使用对象。
二、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理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上述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 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并非所有发生毁损的不动产均不得进项抵扣,只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的,才需要对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作进项转出的处理。
三、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理解:
(一)贷款服务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为不符合增值税链条关系,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 的原则, 对居民存款利息未征税,因此对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 因此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 因为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